9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對打破地方保護、建立全國統一建筑市場做了相應規定。《規定》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規定》強調依法查處建筑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提出: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中,統一公布中標企業(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項目班子人員信息,并將中標信息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項目班子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項目負責人不履職、建筑企業在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筑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我部制定了《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和本規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的各項規定;按照建立省際協調聯動機制的要求,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客服1